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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5 08:14:17 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闽教办学〔20174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认定办法、改进认定方式

1.及时修订认定办法,合理确定认定标准。各高校要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的原则,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残疾学生按省定最高标准予以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省定标准和比例应助尽助。此外,各高校还可结合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高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从本校提取的资助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在校内扩大资助范围,增加资助档次。对多年前制定、现已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条款,要尽快予以修订。修订后的认定办法要抄送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学校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即可。

2.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各高校要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3.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分配资金和名额,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4.开展调查研究,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各高校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各高校可结合学生社会实习实践活动,在每年寒暑假期间组织师生志愿者走村入户,对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在宣传国家资助政策的同时,了解学生实际需求并根据相应的资助政策给予帮扶。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采用隐性方式,避免大张旗鼓地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三、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

1.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2.引导学生积极受助。要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3.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四、其他事项

    请各高校于2017430日前,将修订后的认定办法。以及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精准分配资金名额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与完善情况,开展相关调查研究的内容与成果的情况,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的措施、经验与成效,以纸质公函形式报送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林予佳,联系电话:0591-87091629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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