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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5 11:27:58 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湄职院学〔2017〕6号

各系(院)、上塘校区: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420日


附件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即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系(院)认定工作组、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院)成立以系(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主任为副组长,党总支纪检委员、分团委书记、教研室主任、辅导员和学生干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系(院)的认定工作。班级(专业)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各系(院)要将系(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班级辅导员(班主任)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的原则,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残疾学生按省定最高标准予以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省定标准和比例应助尽助。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以及学生所在地区物价水平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可以参照在校生的15%和5%评定,如有特殊情况,可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适当放宽比例,不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

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档管理,依据困难程度及其综合情况,将经济困难学生分为A、B、C、D档。各档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A档: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③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④孤残学生;⑤烈士子女;⑥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B档:①学生本人因病住院治疗费用达万元以上,且家庭经济困难的(须提供医院治疗费用证明材料);②父母双下岗且仅有很少的经济来源,家庭持有《下岗证》、《失业证》等;③父母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或残疾(须提供医院治疗费用证明材料或持有残疾证),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④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⑤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C档:①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的;②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③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D档:①下岗且未再就业职工的;②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③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系(院)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根据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老生可在每学年结束之前登陆学院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填写并打印《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登陆学院学生工作处网站上下载填写并打印《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大力开展调查研究,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系(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在认定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过程中,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应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十六条 各系(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要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各(院)也可结合学生社会实习实践活动,在每年寒暑假期间组织师生志愿者走村入户,对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在宣传国家资助政策的同时,了解学生实际需求并根据相应的资助政策给予帮扶。

  第十七条 各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后通过学工系统上报认定结果。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系(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学工系统汇总各系(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并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资助工作宣传

  第十九条 学院和各系(院)每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 各系(院)应引导学生积极受助。要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二十 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采用隐性方式,避免大张旗鼓地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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